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3、注意保全:
(1)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2)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一、關于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2、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3、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4、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5、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采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流程
財產保全的流程: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6、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討債時能否扣押債務人財產
1、不能扣押債務人財產。
2、扣押債務人財產不是債權人的權利,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行為逃避債務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申請財產保全。在緊急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提交申請書和債務人財產線索;
(2)、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惡意轉移財產的,例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等,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轉讓行為。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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