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一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 并且雙方簽字辦理了離婚登記,那么,此條款有效,屬于對自己財產的自愿處分,與忠誠協議中的條款性質不
一樣,如果簽訂之后,一方悔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協議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雖然在法律上沒有關于凈身出戶的規定,但這并不代表離婚夫妻就不能作出這樣的約定。如果約定的凈身出戶協議書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那此時凈身出戶協議書
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