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商鋪和住宅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年限以及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商鋪的40年產權到期后可以自動續約,而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拆遷會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商鋪40年后到期拆遷會有搬遷前期費用、停工費、機器設備修復費用、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用等補償,拆遷政策產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除非住房住宅也會得到補償。
法律分析
一、商鋪和住宅的產權分別于40年和70年到期,按照國家當前規定,期滿后自動續約。
2、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商鋪的4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不是房產,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
3、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沒有拆遷計劃,則該土地可以由原所有人按照現行(到期日)的土地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
4、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
二、商鋪40年后到期拆遷有沒有補償
1、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機器設備的修復費用,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用等;
2、拆遷政策產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需要看到拆遷協議,才能確認該拆遷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賠償;
3、拆除非住房住宅造成停產停業的也得到補償。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照所涉及的在冊工人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給予一次性最低工資補償。
結語
商鋪和住宅的產權分別于40年和70年到期,按照國家當前規定,期滿后自動續約。商鋪40年后到期拆遷會有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機器設備的修復費用、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用等,拆遷政策產生的獎勵費用以及拆除非住房住宅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商鋪的所有權是商場的,不是業主的,因此商鋪業主無權要求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章 廣告與合同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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