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是一定要一個月冷靜期的,具體情況如下:
1、不一定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并沒有強制;
2、婚姻生活中的離婚冷靜期是在議案、搜集建議的環節,并沒有法律,因而它是沒有強制的,將來離婚冷靜期是不是會執行也必須依據具體情況來剖析;
3、依據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形,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經過冷靜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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