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四年還需要冷靜期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15:43:49
分居四年還需要冷靜期嗎
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必須的,和分居多久沒有關系。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導讀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必須的,和分居多久沒有關系。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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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必須的,和分居多久沒有關系。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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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四年還需要冷靜期嗎
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必須的,和分居多久沒有關系。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