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由于生育保險待遇的發放是以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企業的模式,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待遇時,為一次性根據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發放至企業,然后由企業根據參保人的情況進行企業內部調劑,發放方式也是一次性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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