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金用途需經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于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所在地,必須遵守法院指定的措施并接受監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取保候審期間,保證金用于支付取保候審期間的費用和賠償受害人損失,必須經法院批準使用。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的保證金,在不影響案件審理和受害人賠償的情況下,可以用于支付取保候審期間的費用和賠償受害人損失,但必須經法院批準。
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使用保證金,必須經過法院批準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須及時向法院報備,否則將被視為違法使用保證金,可能會被法院撤銷取保候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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