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社會治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擾亂社會治安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哪些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二、擾亂公共秩序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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