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行為人需以聚眾方式干擾和破壞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且情節嚴重致使嚴重損失。未造成嚴重損失者屬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拓展延伸
擾亂社會治安罪的刑罰標準及適用條件
擾亂社會治安罪的刑罰標準及適用條件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擾亂社會治安罪是指故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對于此類罪行,刑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刑罰幅度,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等。具體的刑罰標準會根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犯罪主體的故意程度、犯罪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此外,適用條件也會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主體的前科記錄、悔罪表現等因素。因此,對于擾亂社會治安罪的刑罰標準及適用條件,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判斷和決定。
結語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該罪行的立案標準包括行為人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在刑罰的確定上,需要考慮擾亂行為的時間、聚眾人數、擾亂對象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對于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應視為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具體的刑罰標準和適用條件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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