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理軍人殘疾證有兩種辦法:一是在部隊。二是在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
《優待撫恤條例》 第二十三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在部隊時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檔案里有明確記載是在部隊服役時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能夠提供在部隊治療時的原始醫療病案,證明確系因戰、因公致殘,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評定為殘疾軍人的申請。
上述情況屬于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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