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直接去報社登報掛失處進行辦理,衛生局未銷檔可繼續使用。如果衛生局已銷檔則需重新補辦。
2、《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程序如下:
3、申請人到原接生醫療單位開具“住院分娩出生醫學情況證明”。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兒童母親所在單位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兒童父母親的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憑上述材料到所轄市、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經委托的機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一、出生證以后有什么用
《出生醫學證明》被稱為人生第一證。它的作用體現在6個方面: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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