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1、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2、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3、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4、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一、葫蘆島市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制度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均應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住院分娩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助產機構簽發。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分娩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所在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每聯都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部規定的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章式樣應報省衛生廳備案,同時送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二、80年的出生證明怎么開
根據政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任何機構不得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兒簽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章的各種版本《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以前的出生證無法補辦但可公證,如果1996年以前的出生證遺失,則需要憑戶口本和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去公證處進行公證,建議到戶籍所在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后作為有關用途,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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