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取款業務可委托他人代辦。辦理人民幣單筆大于1萬元(含)小于5萬元(不含)的現金取款業務(含省內通兌、跨省通兌)時,若因合理理由代辦人不能提供賬戶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應嚴格審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對代辦人民幣單筆超過5萬元(含)的現金取款業務(含省內通兌、跨省通兌),應嚴格審核賬戶所有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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