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是每個業主與物業公司簽署,業主委員會可以經過業主同意代簽。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一、業主有權查看物業服務合同嗎
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要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業主是有權查看物業服務合同的,并且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二、未簽物業合同要交物業費嗎
未簽物業合同,業主也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業主就應該交物業費。
退一步講,即使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已實際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一般情況下也要交納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如果業主大會授權的業委會、開發商、業主等都沒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經催告后物業公司強行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因為此時雙方實質上未存在合同關系,當然可以不交物業費。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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