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需要以下證件:
一、雙方都是內地居民需要以下材料:
(一)我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二,一方是港澳臺居民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華僑一方需要以下材料:
(a)我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處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第四,外國人一方需要以下材料:
(一)我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本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或者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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