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2、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這里的完全指的是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的人。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是什么意思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介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介態,屬于行為人由于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在實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較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一定減弱的情況?,F代各國刑法對于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般明文規定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于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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