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擔保人同意擅自變更協議的,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一、借錢人不還錢擔保人有責任嗎
借錢人不還錢擔保人有責任。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如下:
1、債務人在法院訴訟后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需承擔擔保責任;
2、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其中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是否有履約能力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債權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債權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后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后,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后參與審判即可;
5、宣布判決結果,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二、對外擔保不是債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正確嗎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擔保人不一定承擔清償責任。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三、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期限是什么
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期限如下:
1、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繼續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其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連帶責任擔保的擔保人和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自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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