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 刑事責任年齡 。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 刑罰 的 公訴 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 死刑 及 死緩 。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么樣的人犯了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什么樣的人雖然犯罪了卻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是從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來界定的,“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認識能力?!翱刂颇芰Α笔侵敢粋€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具體是從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規定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死刑。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6、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他們在接受教育以及參加社會實踐方面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認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規定對他們的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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