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委托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另外,如下幾種情況律師費可由對方承擔: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專利糾紛案件
5、擔保權糾紛案件
6、不正當競爭案件
7、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8、仲裁案件
另外,雙方在合同中可以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一、保險合同成立就是生效嗎
關于保險合同成立是否生效的問題,在新舊保險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F行《保險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該條同時也規定了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也就是,保險合同的生效問題,首先要看保險合同中有沒有關于合同生效的特別約定。如果有約定,就按照約定的時間或條件認定生效時間。如果沒有約定,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那么,關鍵的問題就是保險合同什么時候成立,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實務中,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就可認定為保險合同成立。除非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或以合同中明確列明,合同自投保人繳費后才成立的,保險合同成立與否與是否繳納保費無關。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期限怎么認定
簽訂之后就成立。
實際生活中的這種程序,其法律依據是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由這條規定,可以導出以下結論:
1、保險合同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簽發正式保險單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險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險單上簽字。這樣,整個投保過程中就沒有形成一份有雙方共同簽字的文件。
2、合同成立的條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雙方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里并沒有說明是口頭協議還是文字協議。相反,后面說: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既是載-明,當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將前面說的協議理解為口頭形式。實際生活正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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