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采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類不同的保險代理人都分別規定了其各保險市場自應具備的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的人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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