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樣合同是無效的,缺失必備條款,勞動合同要勞動者和雇傭單位相互協商,雇傭單位書寫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對合同中內容有異議,可以和公司協商,勞動合同中內容要真實有效,雇傭單位不能欺瞞勞動者。只要勞動者和公司約定好就可以。但是如果是多個勞動者作為一個集體單位和公司簽訂集體合同,是需要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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