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0)》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怎么履行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怎么履行合同呢?答案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在合同中確定履行地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1、須簽訂書面的合同,約定好起訴時能夠依照合同履行地選擇管轄的法院。
2、在合同須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交貨地點”,并且寫明具體的地址。如果寫得不明,法院就可能不予確認。
3、建議在確定履行地時不要寫“提貨地”、“自提地”、“貨物送達地”、“到站地”、“驗收地”等術語,如果寫這些內容,法院一般都不會確認這些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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