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約定管轄只要符合以下構成要件就是有效的:
1、協議管轄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
2、協議管轄僅限在幾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范圍內進行選擇;
3、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糾紛等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4、協議管轄的合意所改變的是一審地域管轄,但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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