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也可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于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但應當注意,肉體上的損害結果并非都能導致精神上的損害結果之發生。如無過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并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
一、家庭暴力的司法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行為應是一種持續的、長期的行為,偶爾的打罵不構成家庭暴力。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如果僅僅是偶爾一兩次爭吵中發生打斗,雖然也是暴力行為,但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僅以一兩次打斗就認為構成符合離婚的條件。
法院在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一方實施暴力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導致,有的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戀導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為引發原因時會考慮實施暴力方行為的誘因。
(二)實施家庭暴力的次數或頻率。暴力行為應當是持續性、經常性的才構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會審查家庭暴力的次數或發生的頻率。
(三)實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如果僅是輕微的打罵,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會以醫院的診斷證明或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認定損害后果是否嚴重。
二、影響精神賠償的因素有哪些
1、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3、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4、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7、參照相關保險條款
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如果機動車主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額和賠償額是有賠付標準的。目前我國的各種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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