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原擔保人的責任是,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的,根據約定承擔其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沒有通知保證人的,則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一、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包括哪些原因
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原因如下:
1、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2、債權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未通知擔保人的,轉讓對擔保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二、民法典連帶保證債權能否轉讓
能轉讓,但是要通知保證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該轉讓行為是否是無效的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不是無效的,只是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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