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的制約因素,即指制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基本因素。包含有:
(一)意志自由程度
“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那種能力”,它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主觀根據。
(二)主客觀特征
犯罪主觀方面的罪過是任何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罪過是犯罪主體的一種應受法律譴責的心理態度,來源于意志活動,即他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卻依然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社會與生物的關系
刑事法律和其他社會行為規范都是調整社會的人的行為。社會的人的本質是具有自我意識,正是這種自我意識,讓社會的人與生物的人,乃至其他物種相區別。
(四)訴訟程序上的影響
刑事責任能力受訴訟程序的制約,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必須經過嚴格的訴訟程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對其訴訟行為能力必然產生影響,進而以此為中介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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