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古代法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中國古代刑法中采用按照年齡老小和身體傷殘程度的方法論定刑事責任。關于老小殘疾人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規定,在中國起源很早,歷代相承不廢,在唐律中形成了完備的制度。
唐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
教令者;若有贓應備(賠),受贓者備之。
(2)律文上所稱廢疾,是指癡、啞、侏儒、脊折、手和足一肢廢折之類。所稱篤疾,是指病顛狂、二肢廢、兩目瞎之類。
根據唐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唐律中,對于刑事責任能力,規定為四種情況:一是完全責任能力者(年六十九以下,十六以上,并且不患有廢疾或篤疾者);二是減輕責任能力者(年七十到七十九,十一至十五,以及廢疾之人);三是相對
無責任能力者(年八十至八十九,八歲至十歲,以及篤疾之人);四是基本無責任能力者(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關于認定老小疾首有犯的時間標準,唐律規定:諸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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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大陸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以下劃分: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完全負刑事
2、《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3、《古代法制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責任時期。凡在這一年齡段內犯罪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犯罪的性質怎樣、
罪行的輕重如何。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
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年齡段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三)我國其他地區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1、我國臺灣刑法也采用三分法,并輔之以一些量刑的特別規定。
(1)絕對不負刑事責任階段。未滿14歲人的任何行為,均不予處罰。
(2)減輕責任階段。包括兩種: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以上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
(3)完全責任階段。即指18歲以上人的行為,如無其他責任能力減輕事由,應處完全刑罰。
2、香港也是采用三分法。并在處罰方式上采取了一些保護未成年人的特別做法。
(1)完全無責任階段。7歲以下的兒童的任何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限制責任階段。指7歲以上未滿14歲的兒童,只是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兒童有犯意,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而且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是較為明顯的,才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3)完全責任階段。是指14歲以上的人犯罪的,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但在處罰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處監禁之罪的未滿18歲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導所羈留,以代替其他刑罰;如屬不準保釋而被羈押候審的,一般不送監獄而是送入教導所。
3、澳門則是采用絕對的二分法。
(1)完全無責任階段。指未滿16歲之人,不可歸責。
(2)完全責任階段。指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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