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依法賠償精神損害。
如宣揚別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設備,私自拆開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屬于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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