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關于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稅區別的回答,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者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3.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后服務所需費用。并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鄱愅獗kU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4.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代理人到哪里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屬于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5.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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