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只要著手實行時具有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喪失,喪失責任能力后所實施的行為性質與著手實行時的行為性質相同,行為人應負既遂的刑事責任;如果喪失責任能力后實施了異質的犯罪,對前行為承擔未遂的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定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的宣告應經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請。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他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精神病人自己擁有財產,則以他本人的財產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作監護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經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稱有精神病,則應由其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什么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盲人
4、又聾又啞的人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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