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借款時錢先拿給擔保人,再由擔保人拿給借款人,這并不違法,因此是可以的。2、借款合同,出借人應當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由出借人親自直接交付給借款人。實踐中,出借人出于對擔保人的信任,先把款項交給擔保人,再由擔保人將錢轉交給借款人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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