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的,業主應受其約束,負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的,業主則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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