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破產 商鋪業主并不享有 優先受償權 。商鋪業主享有的債權屬于普通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 債權人會議 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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