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什么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犯罪年齡低齡化的問題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趨向成人化犯罪。對于低齡化犯罪應當引起整個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重視。如何解決犯罪低齡化問題,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話題。造成犯罪低齡化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處于一種不成熟不穩定的朦朧狀態,免疫能力相對較差,不僅缺少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而且也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和一些違法行為的引誘和侵蝕,他們在好奇心和尋找刺激的心理驅使下,容易上當受騙;其次,社會關愛和家庭教育也是一個來容忽視的方面,對于未成年人出現犯罪,就社會而言,更多地是出現歧視,就家庭而言,既有過于溺愛的原因,也有缺少家庭溫暖的結果。
如果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作為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條途徑,則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一種短期行為,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打擊范圍,將會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視線,受到刑法的調整。因此,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齡來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則是擴大了刑法特殊預防的功能,這不僅對整個社會不利,而且對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長也極為不利,可以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行為,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
一、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層次
(一)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二)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六)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七)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八)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九)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減輕處罰;如果犯罪的人年齡已經滿了16周歲,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特定的罪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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