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范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一)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朗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二)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數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復雜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損害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二、精神損害賠償確定基本原則
(一)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含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訃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三)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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