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不同,代理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勞動合同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上不平等。
2、調整的法律不同,代理合同受《合同法》調整,屬于民商事法律范圍,勞動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調整,屬于經濟法領域。
3、合同內容不同,代理合同的內容一般為具體授權委托事項,而勞動合同為與勞動相關的事項,包括工作內容和福利保障等。
4、合同性質不同,代理合同屬于勞務合同,以完成某項委托為內容。勞動合同是持續的工作狀態或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內容。
5、報酬取得不同,代理合同的勞務費一般一次性取得,而勞動合同的報酬是以工資、獎金福利等形式給予的。
6、法律后果不同,違反代理合同所引發的糾紛可以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而違反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爭議應當先通過勞動仲裁機構,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訴之于法院。
一、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1、用工主體資格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只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成為合法的用工主體,自然人是不能成為用工主體的。而勞務關系則無此限制,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具有一定的從屬性,這種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的、經濟上的以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具體來講,勞動者一般依附于用人單位,從用人單位領取工資,須遵守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安排。勞動關系中的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關鍵。而在勞務關系中,勞務提供者與用工者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對于用人單位的從屬性比較弱。
3、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不同
具體體現為:
(1)在受傷的處理上,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或規章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在從事工作的過程中受到損害時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用人者不負有為提供勞務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對于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則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不適用工傷程序。
(2)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3)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系由于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
(4)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有一定的規律性;而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由雙方約定,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5)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系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而在勞務關系中,單位也有對勞動者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對其給予其他紀律處分等形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同還有其他方面,在此不一一列舉。
4、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法典》等規定進行規范和調整。
5、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且適用中止和中斷;因勞務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1、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勞動關系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務關系的主體是平等主體,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3、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與管理的關系;勞務關系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一方提供勞務服務,另一方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是平等的關系。
4、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5、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6、在納稅方面,勞動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計算繳稅個人所得稅;而勞務提供者取得的勞務費,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務關系,沒有這些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只能根據民事法律和雙方的勞務合同約定執行。
8、當發生爭議進行處理時的法律程序不同。勞動爭議的處理,應當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而勞務關系糾紛的處理,則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