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保險代理人不得為沒有經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保險公司經營或者介紹保險業務。
⑵保險代理人可以接受多家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保險代理人,同時代理多家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但是,《保險法》第129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也就是說,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委托,代辦保險業務,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的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委托。但是,如果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公司違反此規定,保險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辦理人壽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以保險代理人違反規定而拒絕承擔責任。
⑶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⑷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⑸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投保人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⑹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不得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與保險合同規定之外的其他利益
⑺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會計
一、保險公司破產后客戶怎么辦
如果投資人購買的是人壽保險,就算保險公司破產,保單還是有效的,保監會會對破產保險公司進行托管或者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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