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申請撤銷取保并執行抓捕還押,并申請執行逮捕;
2、兩次犯罪根據情況也許會合并處理,也許會另案處理,關鍵在于所犯罪行及同案犯是否一致;
3、判決生效后的剩余刑期=總刑期-(首次羈押日到取保候審決定當日+二次羈押日到判決生效日),因為取保候審期本身就不屬于羈押期,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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