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馗嫔暝V部門應當提出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一般在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結束之后,案件就會移交到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需要提起公訴的,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一方對該決定不服的,就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直接起訴以維護自治的合法權益。
一、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币虼?,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币虼?,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復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而作為受害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你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只能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反映個人意見,了解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案件規定》中第五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
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p>此規定,只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而已,對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見,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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