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中對公司董事勤勉程度高低要求的不同,有關公司董事勤勉的標準主要可分為四種類型:
1、寬松的一般勤勉標準,以美國為代表。在美國,董事只需要對公司事務盡到一般勤勉義務即可,只要董事不存在重大過失行為,就無須對公司的損失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美國,商業判斷規則可保護董事免于承擔一般過失行為的賠償責任。并且,按照美國示范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MBCA)與各州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權在章程中以約定的形式免除董事違反勤勉義務、構成重大過失、但未違反忠實義務行為的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責任。
2、一般勤勉標準,以英國為代表。在此類型中,董事須盡到普通謹慎主人的合理注意,具體地根據董事的類型而有所不同,如對于不具有專業資格和經驗的非執行董事來說,只要其盡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即可;對于執行董事和具有專業資格或經驗的非執行董事,則需要盡到同類專業人員應該履行的技能和注意。
3、嚴格勤勉標準,以德國、法國為代表。嚴格勤勉又可稱為高度勤勉,是相對于一般勤勉而言的。在此種勤勉標準下,任何過失,不論如何輕微,董事都應當避免,否則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折衷的嚴格勤勉標準,以日本為代表。此類勤勉標準介于一般勤勉與嚴格勤勉之間,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該義務來源于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義務,是一種嚴格勤勉要求。該法同時又規定公司有權以章程等形式免除雖然違反勤勉義務、但出于善意并無重大過失的董事在法定數額之內的賠償責任,又具有一般勤勉標準的特點。
一、公司法勤勉義務是怎樣的
勤勉義務,也稱注意義務或審慎義務,和忠實義務一并構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義務的兩大種類。忠實義務的著重點在于董事行為的目的和做出決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義務的著重點則是董事行為本身和做出決策的過程是否盡職和是否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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