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勤勉與忠實義務的規定是公司法明確的規定對于董事做出了一定的要求,《公司法》第149條規定了董事、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即董事、高管人員將自己的利益置于股東和公司利益之上,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忠實義務,是指董事、高管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目的為其最高目標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使個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操守標準或要求,忠實義務是對董事、高管品德上的要求,他們必須盡力避免利益沖突,不得奪取公司機會。忠實義務是一種信賴義務,公司基于對董事、高管品德的信賴,才委任其為公司管理事務。
我國《公司法》僅規定董事、高管在任職期間,應當遵守忠實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對于董事、高管人員離任后是否應當繼續承擔忠實義務,《公司法》未作規定。董事、高管任職期間而產生的權利和影響,不會在其離任后馬上自動消失,如果其離任后不當使用,可能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盡管《公司法》對離任董事、高管是否應當承當忠實義務未作規定,但是董事、高管同時也是與公司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競業限制,以此來要求董事、高管在離任后的一定期間內仍然要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
一、什么樣的公司會經常換法定人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就十分明確地規定了公司章程的約束范圍,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含義,我國《公司法》第217條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是公司機關的成員,負責公司經營決策、公共事務的執行和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而且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同時,公司章程有關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的規定,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行使職權的重要依據。公司法還建立了民事責任機制,以確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貫徹實施。例如,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