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是不可以在企業或者是其他盈利性組織中有兼任職務。二、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的三年內或是其他公務員在離職的兩年內是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是其他營利性組織進行任職,也是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有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活動。三、法官、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得成為企業投資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其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是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且其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且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其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其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從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沒有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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