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將車牌出售,是違法行為,依法是不允許的。如果連同車輛一齊出售,則可以。汽車牌照是汽車號牌與汽車行車執照的簡稱。是國家車輛管理法規規定的具有統一格式、統一式樣,由車輛管理機關經過申領牌照的汽車進行審核、檢驗、登記后,核發的帶有注冊登記編碼的硬質號碼牌。
保留牌照需要滿足的三個條件分別是:
(1)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原車牌是由車管所進行管理。
臨時號牌的使用帶有時限性和區域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在購買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2、車輛轉籍,已繳正式號牌時,需在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以便駛回本地;
3、在本地區未申領正式號牌的新車,需駛往外地改裝時,需在本地申領臨時號牌,改裝完畢,在當地申領臨時號牌駛回原地區;
4、尚未固定車籍需要臨時試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蛘唏{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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