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一般會被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的拘役,并處罰金數千元。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如果有超員超載、酒駕前科等從重情節,不能判處緩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醉駕酒精度判刑標準
酒駕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量刑的標準。其中酒后駕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大于等于20mg/100ml;醉酒駕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大于等于80mg/100ml。大于80mg/100ml也就是醉酒駕駛量刑1至6標準。
具體量刑的時候,還需要結合酒精測試的度數和犯罪情節的具體情況去判定。一般來說,酒精度數每增加60度,就會增加一個月刑期。例如:
1、80-140mg/100ml判刑的基準為拘役一個月;
2、140-200mg/100ml基準刑為2個月;
3、200mg/100ml以上基準刑為3個月。
二、醉駕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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