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但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2、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4、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5、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嗎
1、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边@是因為上述協議和判決中的原定數額,是根據離婚當時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經濟情況確定的。如果后來情況發生變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經濟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應根據新的情況,滿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2、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是:
(1)子女因疾病、升學等實際需要有所增加,原數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
(2)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數額適當,要求合理;
(3)給付者有給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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