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需要以下手續:
1、行駛證、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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