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步:主動與債權人協商,延長借款期限,或者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緩解資金壓力; 第二步:如果確實資金無法抵債,還可以通過實物抵押等方式,償還借款本息。也可以通過提高保證人,提高自身信譽; 第三步:可以通過債務轉讓的方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新的受讓人。(該方法的前提是,有對他人享有債權)。 債務人積極提出解決方案,盡早達成協商,避免在被動的催收的過程中,平添更多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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