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的拘留時間超過規定限制,可能是案件復雜或特殊,需要延長偵查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兩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月。邊遠地區、犯罪集團、流竄作案、取證困難等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二個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且無法偵查終結,可再延長二個月。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重要罪行,偵查羈押期限將重新計算。以上是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關在看守所辦了取保候審,為什么37天了還沒有放人?關在看守所辦了取保候審,37天了還沒有放人,應該是案件還處于偵查階段?!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這就是關于您問題的相關法律。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37天后仍未放人,當事人何時能夠獲得釋放?
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在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然而,如果37天過去了仍未放人,當事人可能會感到焦慮和困惑。要獲得釋放,當事人需要等待法庭審理,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審理的時間取決于案件的復雜性、法庭的工作負荷以及司法程序的運作。因此,無法明確指定何時能夠獲得釋放。建議當事人與其律師保持密切聯系,了解案件進展,并根據律師的建議采取相應行動。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在等待期間,當事人應保持耐心,并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取保候審期間被關押在看守所是正常的。對于37天未放人的情況,可能是因為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復雜案件可以經批準延長。建議當事人與律師保持密切聯系,了解案件進展,并根據律師的建議采取相應行動。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在等待期間,保持耐心并遵守相關規定是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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