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有一定的時限: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
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處理: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申請工傷認定時間的規定如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申請工傷認定有沒有時限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職工工傷職工工傷認定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員工工傷鑒定時間的規定是:職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的,用人單位可在一個月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則需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勞動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的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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