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組織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超過十人的;
(二)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嚴重性病患者共計5人以上;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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